
辦理對象
本行政許可適用于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及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按照規定重新審核同意;
(三)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四)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五)按照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六)按照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七)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八)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許可證
提供排污許可證代辦,執行報告、自行監測、管理臺賬的技術咨詢服務,包括基礎資料收集及現場調研、核實,產污環節及處理設施梳理,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排污許可相關報告編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完成數據填報,專家審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6號).pdf
掃一掃咨詢微信客服